大理寺
大理寺是中國古代掌管刑獄的中央审理机关,因大理寺常在棘樹下審問罪犯[1],故太僕寺雅稱棘寺[2][註 1]。越南古代仿中国,亦设置有大理寺这一机关。 历史秦汉为廷尉,北齐改为大理寺,历代因之。秦漢時期以廷尉主刑狱,审理各地刑狱重案。西汉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曾四次將廷尉改作大理,後又改回。北齊首先設大理寺,为官署名,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职是审核刑狱案件。後沿用此制[4]。宋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其主官称卿,下设少卿、丞及其他员役。北宋熙宁五年(1072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北宋元丰二年(1079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元未设大理寺。明清继续设大理寺,但职能上与唐宋略有不同:唐宋大理寺掌审判,而刑部掌复核;明清则大理寺掌复核,而刑部掌审判。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明清以前,大理寺權較重;明清以後,大理寺雖仍為「三法司」之一[5],但主要權力逐漸轉向刑部。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推鞫,大理寺负责复核详谳。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隋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明朝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六月,大理寺丞周志清提升为卿,又說:“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國,唐称戴胄。” 清朝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戊戌变法时,大理寺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頒行《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北京政府继续设大理院。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民政府改设最高法院。 腳註引用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在维基数据编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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