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校令《小学校令》(日语:小学校令/しょうがっこうれい Shōgakkōrei),是近代日本的初等教育制度的重要敕令,日本「学校令」之一。小学校令共有3次:
1941年,小学校令更改標題至「国民学校令」(昭和十六年三月一日勅令第一百四十八號),所有條款被修訂。 簡介1886年(明治十九年)4月10日,在文部大臣森有礼的指示下,廢除以前所有的教育令後,頒佈最初的小学校令(第一次小學校令。明治十九年勅令第十四號)。 在1890年(明治二十三年),再次頒佈小学校令(第二次小学校令,明治二十三年十月七日勅令第二百十五號),原小学校令則廢除[註 1][註 2][4]。該小学校令,在1900年(明治三十三年)8月20日全面重新修訂(第三次小学校令)。以上最初頒佈和之後修訂的三次敕令,個別稱做:第一次小学校令、第二次小学校令、第三次小学校令。 以第三次小学校令為前身,1941年(昭和16年)全面修改後所制定的国民学校令(昭和十六年三月一日勅令第一百四十八號)實施前,第三次小学校令施行期長達50多年。在形式上,最後的「小学校令」持續運作至1947年(昭和22年),該年實施「学校教育法」並廢除国民学校令。 第一次小学校令
在1886年(明治十九年)4月10日,正式公佈第一次小学校令(明治十九年四月十日勅令第十四號)。全文共計16條,每條都規定了有關小學建立和運作的基本事項。 此外,在同年5月25日,公佈「小學學科及其程度」(小学校ノ学科及其程度),揭示了與小学相關的編制、修學年限、学科、兒童數、教員數、教學日數,以及各学科之宗旨的相關内容的標準。 内容敕令內容總體如下[1]:
廢除原因因第二次小学校令的實施而廢除。 第二次小学校令
第二次小学校令(明治二十三年十月七日勅令第二百十五號),在1890年(明治二十三年)10月7日被頒佈。因此,第一次小学校令被廢止。而第二次小学校令,於明治三十三年,被全部修訂(见下文#第三次小学校令)。 在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4月開始實施市町村制,并在同年頒佈了府縣制、郡制,通过地方自治系統的確立,而導致了諸多敕令中條款的確立。第二次小学校令比起第一次,更為詳細地制定了對學校的制度的規定,全文共計96條[2]。 變化敕令被變更內容總體如下[2]:
相關敕令第二次小學校令規定了很多具體的規定。並在頒布後的翌年,1891年(明治24年),制定了一系列的相關法律敕令。其中主要的是:「私立小学替代之規定」、「小學學校設施之標準準則」、「小學假期及祭典日之儀式規程」、「補習科之教學科目及修學年限」、「專業學徒學校和實訓學校之教育課程和學習期限」、「選修科目等之相關規定」、「小學教育守則之大綱」、「學年等級等之相關規定」、「小學每週教學時限之限制」、「小學教師考試等之規定」、「市町村立小学校長及教員之名称及待遇」等等。 部分修正案
第三次小学校令
1900年(明治三十三年)8月20日,第三次小学校令以修訂第二小學校令的形式,於8月20日正式頒佈;並於同年9月1日在正式執行。在第二次小學校令中,除了第一條「小學的目的」以外,其他全部都進行改進後,方才實施。全文共計73個條款[3]。 此外,在第三次小学校令的基礎上,制定了新的「小学校令施行規則」(小学校令施行規則)。 背景在明治30年初,日本近代國家體制的整頓,從產業開始的社會各方面發展進程迅速。支持國家基礎發展的根源——教育領域,其發展也就成為一個必要,現代學校制度的進一步改革發展也因此成為必要。 變化
小學校令施行規則《小学校令施行規則》(日语:小学校令施行規則)於1900年(明治三十三年)中,不單確立了如何實施:學校的行政宗旨、獎懲規則、學校編制等[7]; 其中較為重要的條款則是:規定了平假名、片假名、日語漢字[註 4][7]的教學守則及使用規則,正式確立了日語文字的使用準則;以及確立國民有關於使用日語文字基本義務[註 5][7]。 明治四十年修正案其修訂內容點主要為:當時存在的大多數小學為六年教育制,其被正式認定;正式開始了日本的普通小學6年教育制。 傳統的學年制度(4年)很難實現義務教育的基本宗旨。雖然在1900年(明治三十三年),天皇認識到在頒布現行小學教育令時已經有必要延長學期,但因為那時的4年義務教育還沒有普及,所以決定在將來擴大義務教育;並鼓勵尋常小學和高等小學合併為,為將來的義務教育做準備。從那時起,義務教育開始顯著地普及起來,而且尋常小学校與高等小學校合併成為尋常高等小學校的數目也在增加。天皇意識到修訂的時機已經成熟;在日俄戰爭後有必要加強公民的教育,這也成為了延長義務教育學年理由。當然,僅僅延長到六年是不夠的,但是在1907年(明治四十年)當時很難將義務教育進一步擴展至其以上,所以當時義務教育的期限將是六年,並決定將來進一步擴展。 根據1907年 (明治四十年)3月21日的「小学校令中修正之事宜」(小学校令中改正ノ件)(明治四十年勅令第五十二號),在義務教育階段,即小學義務教育階段,延長了兩年,成為6年制(高等小学校的舊一年級和兩年級,成為尋常小学校的新的五年級和六年級)。 國民學校令1941年,「第三次小学校令」標題更名為「国民学校令」(昭和十六年三月一日敕令第一百四十八號)。 影響教育財政小學校令實施開始,建立了針對小學校的国家補助金。原則上,對教育機構費用的負擔由成立人員承擔(成立原則),義務教育学校成立費用由當地市町村承擔。教育財政制度的原則是由1890年的第二次小學校令確立的[8]。 教育之義務及權利小學校令開始了日本教育的變革,影響了日後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的制定,影響如下[9]:
小學校的義務教育化在明治19年(1886年)第三次小學法令作為勅令頒布後,教育義務一詞在日本第一次開始出現。在此之後,儘管整個戰前的學校學習期限各有不同,小學校的三年制教育到六年制教育皆成為義務教育[9]。 參考內容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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