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文物局提出,河北省政府批准,上报国务院备案,正式对外公布并竖立标志的河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第一批:1956年9月7日公布215處[1](1982年废止)
- 重新公布(第二批,之前公布的均废止):1982年7月23日公布,共304处,包括:
- 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20处
- 石窟寺:8处
- 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109处
- 石刻及其他:35处
- 古遗址:71处
- 古墓葬:61处
- 第三批:1993年7月15日公布,共234处,包括:
- 近现代文物史迹:29处
- 石窟寺、摩崖造像:12处
- 古建筑:91处
- 石刻:8处
- 古遗址:62处
- 古墓葬:32处
- 第四批:2001年2月7日公布,共132处,包括:[2]
- 古遗址:27处
- 古墓葬:19处
- 古建筑:49处
- 石窟寺及石刻:8处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9处
- 第五批:2008年10月23日公布,共260处,包括:[3]
- 古遗址:69处
- 古墓葬:30处
- 古建筑:85处
- 石窟寺及石刻:21处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5处
- 与现有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2处
- 第六批:2018年2月14日公布,共54处,包括:[4]
- 古遗址:17处
- 古墓葬:4处
- 古建筑:18处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5处
- 与现有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2处
- 撤销、消号、合并等调整项目:21处
分市列表
此列表列举了各地级市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后来成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索引:石家庄市、唐山市、秦皇岛市、邯郸市、邢台市、保定市、张家口市、承德市、沧州市、廊坊市、衡水市
跨区
附注
参考资料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