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場規則 (中華民國國家考試)《試場規則》為中華民國(台灣)諸如公務人員高等考試(高考)、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普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特考)及其他同性質國家考試的應試規則,由考選部依《典試法》第21條規定訂定並頒佈於1989年。以《典試法》及《典試法施行細則》為法源的該規則,不但適用於台灣許多項國家考試,也多普遍引用於其他考試,如:指考、基測等。 以2007年為例,光適用《試場規則》的高普考應試人員就達8萬人,如加上引用該規則而另行修訂的個別試場規則更可達數十萬人。而以試場規則為規範制定的國中基測考試規則,也因條文不周延而發生「考生究竟能不喝水」的一日數變說法。 再以2007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情況來看,全台灣31078考生中,違反《試場規則》者117人,其中一人為隨身攜帶作弊用書籍被予以扣考、5人隨身攜帶手機且未予以關機被查獲而被扣分,而其餘違反規則者皆為第一節逾時入場者。 制定與沿革1989年,中華民國公務員薪津大幅提高,加上國家用人漸趨制度化,高普考、特考(等國家考試舉辦次數與報考人數驟增;為了維持應試公平,考試院依照《典試法》統一頒布《試場規則》。而之後,為了符合考試實際需要及時代潮流變化,《試場規則》又於1990年、1996年(2次)、1998年、2000年、2002年及2004年修訂多次。另外,考試院也訂定適用於試場監考人員的《監場規則》。 條文內容台灣各種考試的試場設計普遍以40人-50人為一試場,試場內皆設監場主任及監場員各一,並於數試場至數十試場的同建築考場設巡場主任數名,以上員司各負執行《試場規則》應辦事項。今《試場規則》經制定增修後,共有15條條文。 應試入場與驗證包含高普考及各種入學考試的台灣各項國家考試,除特殊情況下,通常均於早上8點左右舉行,並與其他考試節次相同,均會於考試開始前,有其預備時間。依其規定,試場工作人員於考試開始前均會於試場內部明顯處標明「節次」(如:第一節)、「科目」(如:航空工程概論)、「時間」(如:8:00-9:30)、「應考」(如:45人)、「到考」(如:40人)、「缺考」(如:5人)。因為試場通常設置於考選部國家考場或一般學校,因此該提示說明均會以粉筆書寫於黑板上。 於考試的入場與驗證細則上,《試場規則》第2條、第3條均有詳細規定,此規定也大多適用於台灣其他各種考試上。例如:入場證(准考證)放置方式、預備鈴聲規定、每節考試開始後45分鐘內不准離場、考前7分鐘放置書籍於試場前後、「除每天第1節15分鐘內得准應試外,其餘各節均應準時應試,逾時不得應試」等等規定。 《試場規則》有關入場時間與驗證方式之全部內容為:
扣考為杜絕作弊,《試場規則》明列多項視為作弊的扣考行為,如:冒名頂替、互換座位、夾帶書籍文件等等。而只要由試務人員發現者,均得由場務人員或司法警察執行扣考。 《試場規則》有關扣考的相關條文為:
扣分除明顯的作弊扣考外,《試場規則》也列出多項情節較輕微的違規行為。其中,儘管由警察「護送」遲到考生入場情形非常普遍,但是首節未能趕赴試場的「遲誤入場」扣分或扣考(遲到15分鐘以上)規定,為最常見扣分違規行為。另外,隨時代潮流增列的「不可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扣分行為,也為近年常見違規行為。 2007年7月,「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者」條文衍生出的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試場「不得攜入食物(可攜帶白開水,但須放置座位地上)」規則,因試場試務人員執行標準不一,而造成扣分與否的風波。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或其全部分數: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5分至20分: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3分至5分:
其他
註釋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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