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中央监察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监察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监委、中央监委或中监委,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中央纪律检查机关,具有党风、党纪和反腐职能。 历史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发布《坚决清理贪污腐化分子》通告。此后中共中央继续开展清理贪污腐化分子工作。1927年5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产生了组成人员。[2]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在党章内新设“监察委员会”一章。其中规定:[3]
1927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在《中央通告第二十六号——关于监察委员会的问题》中将监察委员会的存废问题留待中共六大解决。[4]
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删除了党章中监察委员会的规定,新设立规格较低的监督财政会计及各机关工作的中央及地方各级“审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就此被撤销。[2] 1945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新的党章,设立“党的监察机关”一章,规定:[5]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决定成立党内监督机构,名为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 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监察委员会。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新的党章,其中规定:[6]
1966年文革爆發後,中央监察委员会工作基本瘫痪。1969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删除了党章中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内容。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党章内“党的组织制度”一章中增写了“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 組成人員任期:1927年5月-1928年7月。 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7人、候补委员3人。 任期:1955年3月-1956年9月 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15人,候补委员6人,共21人。
任期:1956年9月-1969年4月 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17人,候补委员4人,共21人。
选举张云逸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副书记,免去刘澜涛中央监察委员会副书记职务,刘澜涛任常务委员。增选李运昌、马国瑞、袁任远为常务委员,伍云甫、杨之华(女)为候补常务委员。增选了中央监察委员21名(张云逸、陈少敏、陈奇涵、李坚真、王世英、方仲如、刘亚雄、伍云甫、朱良才、吉雅泰、吴德峰、李运昌、周士第、周纯全、陈刚、马国瑞、袁任远、郭述申、杨之华、谭余保、张子意),候补委员21名(王鹤寿、孔石泉、刘慎之、刘永生、丘金、朱涤新、李培之、李合邦、李干辉、周仲英、陈鹏、陈先瑞、陈曾固、郑平、张稼夫、喻缦云、廖苏华、赖毅、薛子正、龚逢春、李梦龄),免去了刘格平、李士英等人的职务(另外王翰于1957年被划为右派,诬为王翰右派反党集团首脑),使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达到60名。
免去董必武、王从吾、帅孟奇、李楚离、王维纲、王世英、刘亚雄、伍云甫、马国瑞、郭述申、谭余保、李景膺、刘慎之、丘金、李合邦、陈曾固等人职务。任命李士英等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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