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民去就決定日住民去就決定日是指臺灣民眾於《馬關條約》(日方称《下關條約》或《日清兩國媾和條約》)在1895年5月8日生效後可選擇是否離開臺灣的法定期限:1897年(明治30年)5月8日。經過該日而未離開臺灣,即依「臺灣人民國籍處分辦法」,自動成為日本國民,因而其效果類似於由臺灣人自擇國籍。 依據根據1895年4月17日《馬關條約》第五款:
條約於1895年5月8日生效,亦即1897年(明治30年)5月8日為選擇大日本帝國國籍或離境的最後期限,這一天就是「住民去就決定日」。 日本政府根據此條款,於當年11月19日以日令第35號制定公布「臺灣及澎湖列島住民退去條規」。
臺灣總督府另於1896年8月頒布「關於臺灣住民之國民分限(身分)令」5條,規定臺民得於1897年5月8日前自由離開臺灣。 這段「猶豫期」讓當時住居在臺灣的人民選擇國籍,屬於住居及國籍選擇權的自由保障的範疇。 去留根據當時的官方統計,最後選擇離開臺灣的共有6,456人,為當時臺灣總人口數約250萬-280萬的0.23%-0.25%,以士紳占大多數。依當時三縣一廳的行政區劃,其中臺北縣369戶,1,574人,臺中縣301人,臺南縣4,500人,澎湖島廳81人。留下的99.75%臺灣人均取得日本國籍。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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