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東曦(?—1644年),字升之,號馭初,直隸松江府上海縣人[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趙東曦是嘉靖三十四年舉人趙廷炯的孫子、嘉靖三十五年進士趙灼的嗣孫,在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中舉人[2],次年(1619年)成進士,历河南嵩縣、浙江金華知县。崇禎五年(1632年)由知縣遷任刑科給事中,上請發起在邊塞屯田,充實軍用,但沒有回音。適逢宣府衛有私下交好的事,王坤當時負責監宣餉,又同期請求調換。於是趙東曦進言:「宣府失事,令陛下震怒,於是逮捕巡撫沈棨、罷免本兵熊明遇。其時王坤才在飲城樓商榷議和,得到邊臣長期包庇,不可能卸責;他更誇大邊境戰事暫停為自己功勞,請求調換。遣派內臣讓陛下一用並不容易,現在即使全部撤走都算不早。王坤只顧調官,意圖遮掩事實。希望陛下治罪王坤,撤走各使回京。」崇禎帝卻說:「宣鎮私下求和,是王坤上奏發現的,何謂欺隱呢?」因此貶謫他為福建布政司都事[1][3]。
後來他再獲起用,擔任行人正、禮部郎中,奉使回鄉。弘光帝繼位,徵召趙東曦為刑科給事中,未及赴任即去世[4]。
引用
- ^ 1.0 1.1 錢海岳《南明史·卷三十三·列傳第九》:趙東曦,字馭初,上海人。萬曆四十七年進士。繇知縣遷刑科給事中,請興屯塞下充軍用。適宣塞有私款事,王坤監宣餉,且請代,因上言:「宣塞失事,陛下震怒,逮巡撫沈棨,罷本兵熊明遇。乃坤方會飲城樓,商榷議和,邊臣庇倚,欺蔽日甚。坤不得辭同罪,反侈邊烽已熄為己功,且請代。夫內臣之遣,陛下一之用,非不易之典。今即盡撤之,猶謂不早。坤顧請代,圖彌縫於去後。願陛下正坤罪,撤各使回京。」上怒,謫福建布政都事。
- ^ 《同治上海縣志·卷十五·選舉表上》:……(萬曆)四十六年戊午科解元盛文琳……趙東曦 見進士 ……四十七年己未科莊際昌榜……趙東曦 嘉靖乙卯廷炯孫,丙辰灼嗣孫,附傳
- ^ 《明史·卷二百五十八·列傳第一百四十六》:(趙)東曦,字馭初,上海人。萬歷四十七年進士。崇禎五年,由知縣入為刑科給事中,請興屯塞下,以充軍用,不報。適宣塞有私和事,王坤時監宣餉,且請代。東曦上言:「宣塞失事,陛下赫然震怒,逮巡撫沈棨,罷本兵熊明遇。乃監視王坤方會飲城樓,商榷和議,邊臣倚庇,欺蔽日甚。坤不得辭扶同罪,反侈邊烽已熄為己功,且請代。夫內臣之遣,陛下一用之,非不易之典,今即盡撤之,猶謂不早。坤顧請代,圖彌縫於去後。願陛下正坤罪,撤各使還京。」帝言:「宣鎮擅和,實坤奏發,何謂欺隱?」調東曦外任,謫福建布政司都事。
- ^ 錢海岳《南明史·卷三十三·列傳第九》:久之,起行人正、禮部郎中,奉使歸里。安宗立,召刑科給事中,未及赴卒。
參考文獻
- 《明史》·卷二百五十八·列傳第一百四十六
- 錢海岳《南明史》·卷三十三·列傳第九
- 《同治上海縣志》·卷十五·選舉表上
官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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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李希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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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嵩縣知縣 崇禎年間-163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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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任: 胡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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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高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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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金華縣知縣 163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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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任: 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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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戊午科應天鄉試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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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舉人 148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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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四十七年(1619年)己未科殿試金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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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甲 賜進士及第 共3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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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甲 賜進士出身 共67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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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甲 賜同進士出身 共275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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